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有效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教育科研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面向全国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研院所及个人会员、广大教育工作者包括学校校长、广大教师的立项申请。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指导秘书处制定并发布科研规划、课题研究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对重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的立项审批;指导所属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对规划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结题材料;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委托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依照本办法对相关规划课题实施管理。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评审;负责本学科专业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省级学会、协会)受学会委托遴选、推荐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主要职责包括:参照本指南,制定和发布本省(市、自治区、兵团)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向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推荐教育科研规划重点课题;协调与指导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过程管理;对课题组的研究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帮助;负责支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成果在本区域内的交流、推广和实验应用。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学术委员会确定。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审、二审、终审和公示。 初审: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二审,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二审:秘书处委托相关学科(专业)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作为评审单位。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聘请专家对所属学科专业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评审,同时按一定比例推荐重点课题,并上报学会秘书处。 终审:秘书处汇总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二审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科专业聘请专家,组织召开课题立项终审会确定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公示名单。 公示:对通过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两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准予申请人按标准(400 元/项)缴纳课题管理费并履行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秘书处向负责人寄送同意立项的正式批复,并同时通报分管管理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申报重点课题的负责人还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条:1)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的经历(需为第一或第二主持人);2)有与课题内容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3)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2、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3、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理论问题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重点课题必须进行科技查新,以确保研究的创新性),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课题申报时需交纳 200 元申报评审咨询费; 2、《申报表》须报申请人所在(推荐)单位,由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 3、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同时申请中国教育学会立项课题者,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学会将根据课题的理论和应用推广价值,择优对部分重点课题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课题组负责人接到中国教育学会的立项通知书后,课题研究工作即可启动。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全部课题进行管理,并指导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管理工作。课题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主要有立项评审、开题检查、日常管理等。 第十六条 过程管理包括:开题、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和实验推广等。 组织开题: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依托的部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的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15%。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建设、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报告制度: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申请的课题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所在单位或依托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课题重要活动,包括开(举)办网站、培训学校(辅导班)、大型论坛,编辑发行文集、(电子)资料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按《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报学会秘书处审批。 实验等事项管理:因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并收取活动费用的,须提前两个月向中国教育学会提出申请,说明发展学校数量,并提供专家组成员详细情况和拟发展实验校的名单以及收费情况、使用方向等,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所在(或依托)单位代章。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并通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课题申报时须说明经费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依托)单位同意,各分管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审核通过,报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批、备案。 1.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或管理单位;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情况变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4. 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5. 借“中国教育学会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中国教育学会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被撤销的课题名单在学会网站等相关媒体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 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或分管分支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报请成果鉴定的课题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简介,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以及其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一条 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方式,由课题组自行组织,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分管分支机构监督。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并设一名组长。鉴定专家由中国教育学会或分管分支机构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自聘,但须提前一个月报中国教育学会或分管分支机构正式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重点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由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指派,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承担。课题主要成果如非涉密,需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结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鉴定程序: (一)会议结题 1、课题组向分管分支机构或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申请; 2、准备好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 3、课题组接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组织评审会,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专家鉴定后将结题所需材料寄送到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分管分支机构。 (二)通讯结题 1、课题组向分管分支机构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出结题申请; 2、准备好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 3、收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将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寄送到鉴定专家手中,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并抄送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组长综合多数人的意见签署鉴定意见。 4、专家鉴定后,课题组将结题所需材料寄送到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或分管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审定,中国教育学会向课题组颁发《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每年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选,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中国教育学会网站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与重点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中国教育学会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中国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4、每个规划期结束后,中国教育学会将评出一批优秀课题研究成果加以表彰。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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